臺灣閩南語按呢寫:第 355 期
【冤家】uan-ke
對應華語
爭吵、仇人
用例
冤家相拍、冤家變親家
異用字
怨家
民眾建議
紛糾
用字解析
臺灣閩南語裡,雙方爭吵,有時是以言語爭吵,有時還可能有某種肢體衝突,都可以說是「冤家」。不過,「肢體衝突」到達手腳交加的階段,要說成「相拍sio-pah」。「冤家爭吵」事件接二連三,或者長期連續,則說他們雙方「冤家量債」。通常這些「冤家」的用法是當做動詞來用。但是,「冤家變親家」(雙方從吵架到講和而親近、親熱起來,最後有可能結成親戚)俗諺中,因為「親家」是名詞,於是「冤家」也可視為名詞,指互相爭吵的人、爭執者,甚至也許可能是仇人。
「冤家」這個詞應該是來自漢語的詞語,在漢語裡,「冤」字雖然早在西漢以前(《史記.淮陰侯列傳》)就有了,許慎《說文解字》說:「冤,屈也。从ㄇ从兔。兔在ㄇ下不得走,益屈折也。」在漢語裡可以用為形容詞/副詞,也可以用為動詞,用為名詞。「冤家」一詞的出現,應該是中國的唐代。唐代張鷟《朝野僉載.卷六》:「此子與冤家同年生」,此處的「冤家」,是「仇人」的意思,偏正結構,「家」是「人」的意思。後來引申為對情人的稱呼,例如:唐無名氏《醉公子》詞:「門外猧兒(玩賞狗)吠,知是蕭郎至。剗襪下相階,冤家今夜醉。」(門外狗叫,知道是愛人來了。來不及穿帶整齊,只穿了襪子就到台階下去迎接他,今夜要讓這個小冤家醉入溫柔鄉!)不是冤家不聚首,民間以為前世有冤、今世才來成為夫妻父子母女,對於最親的人,我們會愛深恨深、一生苦樂與共,於是似恨實愛的稱呼子女和愛人為「冤家」。這些「冤家」都是用為名詞,就是「冤家路窄」「不是冤家不聚頭」等等的用法,也是名詞;但是在臺灣閩南語裡,幾乎都是用為動詞。
臺灣閩南語裡「冤家」的動詞用法可以視為漢語裡名詞用法的詞類轉用。不過,也可以視為古漢語「冤枉」的「冤」字動詞用法的延伸,所以在閩南語裡,家中兄弟姊妹的小衝突都叫做「冤家」。這時候的「冤家」就有「在家中爭吵」之義。何況「冤家」二字的臺灣閩南語讀法和漢語是完全對應的,因此「冤家」這個寫法,是形音義的古今演化都符合的本字,無庸置疑。(冤,《廣韻》:「於袁切」115。冤,《廣韻》:「古牙切」166。)
基於上文的說明,我們認為有人所提出的「糾紛」這一個寫法的建議,是不妥當的。因為「糾紛」是名詞用法,詞義也不完全符合,讀音更是天差地別。這個建議大概是有見於華語的詞語,而一時忘卻臺灣閩南語對於漢語的繼承又創新的事實所致。
【趁】thàn
對應華語
賺、趁
用例
趁錢、趁早
民眾建議
掙
用字解析
臺灣閩南語掙錢、賺錢說thàn錢,字作「趁錢」,討生活叫「趁食」,趕早叫「趁早」。《廣韻》「趁,趁逐」,趁的本義就是追逐。掙錢即是對錢的追逐,賺錢說「趁錢」就是這個意思。
趁,《廣韻》去聲「丑刃切」(thin),閩語古無舌上音,舌上歸舌頭,聲母作th。韻母an為真諄韻白讀,如同韻平聲:鱗lân,陳tân,閩bân即其例證。
追趕義,唐人已有,如于鵠《題美人》詩:「秦女窺人不解羞,攀花趁蝶出牆頭。」「趁食」一語見宋.周密《癸辛雜識續集上.湖翻》:「農人皆相與結隊往淮南趁食。」「趁錢」見《水滸傳》31回:「為是他有一座酒肉店,在城東快活林內,甚是趁錢。」由追趕,引申為利用時機,除說「趁早」外,也說「欲食趁燒」beh tsia̍h thàn sio(趁熱吃,有打鐵趁熱之意),「趁出日曝被」thàn tshut ji̍t pha̍k phuē(趁著出太陽趕緊曬被子)。
臺灣閩南語「趁食」忌用於女性,因為對女性說「趁」即有貶義,民間把娼妓稱為「趁食查某」(thàn-tsia̍h tsa-bó)。
「趁」字對應華語為「賺」、「趁」兩義,「賺」祇用於「獲利」,卻不能兼有「趁時」之義,因此用「趁」字不用「賺」。本部建議用本字「趁」,民間也有習用基礎。有讀者建議用「掙」為趁,但「掙」見《廣雅》本訓刺,《集韻》初耕切,華音ㄓㄥˋ,由用力掙扎之義引申,與臺灣閩南語thàn的語音搭不上關係,民間也沒有習用基礎。
